今天又來下雲林看戲了,而且還是早場的(9:00)...
不過今天沒什麼好記錄的...
在聲請傳喚證人時,還是出現跟上次一樣聲請調查證據的情況,
只要是律師聲請傳喚的證人,檢察官總會有意見
雖然不管我怎樣努力都聽不懂蒞庭檢察官的論述... 不過有了前幾次的經驗,也毫無感覺了...

審判長所主持的程序跟台北法官不大一致...
一般是先詢問檢察官再詢問辯護人,而這次則是先問辯護人
所以辯護人對於是否傳喚都附了個條件"如果檢察官傳喚,我們就不聲請傳喚..."
算是蠻特別的現象

我是第一次參與這樣的程序,所以不是很懂,看得亂七八糟
加上其他被告傳喚的證人有的連聽都沒聽過,而這個程序中我的名字只出現過一次,
如果沒有日文雜誌相伴,真的是無聊到死...
總之,這次的重點就是整理檢辯雙方所要聲請傳喚證人並安排庭期
接下來的庭期安排的實在很妙,因為檢察官要出國進修了,所以法官希望案件審理能在六月底之前結束
其實自己還蠻期待五、六月的密集審理,兩個月一、三、五連續開庭,在台灣還真是難得一見
希望各位律師、法官、檢察官們都撐的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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