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再壞,也不能看我上廁所!記者會新聞稿 民間司改會 : 2005/12/14

警察改革聯盟曾於今年五月三十日召開「警察愛秀,金牌生銹!~抨擊警方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記者會,要求警方嚴格貫徹「偵查不公開原則」,革除警界洩露偵蒐錄影帶給媒體公然播放的違法行徑。民間司改會並於記者會後函送五件個案之相關事證,請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依法進行調查。
目前檢方已就其中兩案調查完畢,而均認為警方未違反不偵查公開原則。一案理由是「犯嫌就槍枝來源之供述顯悖於常理,……提供蒐證畫面供電子媒體翻拍,俾便民眾協助指認。」,另一案的理由則為「記者所拍攝採訪之對象為犯嫌的兒子,而非犯嫌本人」。
問題是:「民眾的指認」能夠幫助檢方瞭解「犯嫌持有槍枝的來源」嗎?既然沒有民眾協助指認的必要,則警方公布偵蒐影帶的行為即顯然欠缺公益的正當性。再者,法務部頒布之「檢察、警察暨調查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注意要點」所規定應加保密的範圍,亦未僅限於犯罪嫌疑人。檢方的理由著實令人不解,讓人不禁有「官官相護」的遺憾。
讓人更感到氣憤的是,經過聯盟的再三提醒呼籲,警方對於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偵查不公開」,以及「檢察、警察暨調查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注意要點」等法律規定,仍是視若無睹,甚至更為變本加厲。
聯盟近日仍然側錄到兩則警方重大且明顯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的行為,警方甚至是將在肛門藏毒的毒販解出毒品的偵蒐影帶提供給電子媒體公然播放!我們要嚴正的指控警方,此一「解毒」過程的畫面不僅毫無公益正當性,更是一種羞辱人格與愚弄閱聽大眾的惡劣行徑。
為了導正警方對偵查不公開原則的偏差觀念,本會與警改聯盟以及公民參與媒體改造聯盟等的各界社運團體特別共同召開記者會,呼籲警方重視人權,確實遵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以及「檢察、警察暨調查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注意要點」。同時我們也將敦請立法委員來關注此一問題,一同督促警察成為守法律,重人權的人民褓姆。
另外,有鑑於林明樺綁架集團案發生時,有媒體偷跑危及人質安全,故台灣新聞記者協會、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媒體改造學社、公民參與媒體改造聯盟、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台灣人權促進會等媒體改革團體共同發起「綁架新聞報導及採訪公約」的簽署運動,此亦符合偵查不公開原則之宗旨,希望警方也能與媒體一併簽署遵守。

主辦團體:警察改革聯盟 馬在勤律師(召集人)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高涌誠律師(執行長)
檢察官改革協會 林在培檢察官
婦女新知基金會 黃嘉韻主任
性別人權協會 王蘋祕書長
同志諮詢熱線 巫緒樑主任
台灣人權促進會 陳狄建法務主任
GLPC 同志參政聯盟 陳敬學發起人
台灣新聞記者協會 呂東熹會長
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 洪曉萍社工
台北市晚晴婦女協會 許文青總幹事
(以上團體均為警察改革聯盟或公民參與媒體改造聯盟成員)


民間司改會 : 2005/12/14


文章出處及著作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http://www.jrf.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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