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月五日,晴
這一個月來,我透過媒體完全了解檢察官的偵辦方向,以及各別被告的訊問結果。搜尋與徐維嶽以及晏子明的新聞資料,也了解到大致的偵查經過。
後來蕭代書也被傳喚,新聞上甚至說她坦承不諱。這樣的報導可氣壞的蕭代書,「李專員,代書的工作本來就是要幫忙過戶,而且這是相當正常的買賣阿!」
一個幫忙辦理過戶的代書,居然就被認為是違反洗錢防制法,會有這樣激烈的反應這也是完全可以想像的。這樣的遭遇也嚇壞其他為人處理土地問題的代書,至少我認識的王代書就有這樣的反應。
在經過了林小姐被羈押、禁止在場命令之後,十月四號中午事務所收到一封以平信寄送給我的傳票。上面案由寫著洗錢法制法,案號則是跟之前的一樣。

「怎麼變成洗錢防制法。」「十月五日!!明天耶」傳票居然今天才收到!!而且還是用平信寄送!!
奇怪,雲林地檢署都不會擔心我沒收到或信件記丟了嗎?該不會這是故意的吧,這樣就可以已傳喚不到再次拘提我囉。(這時的我突然又變得歇斯底里)
我們事務所的同事也對這樣通知方式感到不滿,而且以平信的方式,如果我不去的話,他們有該如何證明我確實有收到傳票呢?
檢察官辦案的手法,真的讓人覺得莫名其妙。看看行事曆,明天剛好沒有行程。可是...怎麼辦,真的要去嗎?看雲林地檢署這樣辦事情,真的令人很不悅,極度很不想合作耶。

老闆幫我找到一個辯護律師,是他台大的學長。一個對雲林司法生態也相當熟悉的學長。

報到的時候,處理報告程序的人員一看到傳票,就與旁邊的同伴竊竊私語,卻一直沒告訴我們,到底要到哪個偵查庭。
「該不會沒有要開庭吧」我問。
「在第二法庭」
到第二法庭的時候,裡面還有人在開庭,我很好奇到底有誰也是今天來。

等待的時候,吳律師很認真的看著我們事務所之前整理卷宗,我則是一邊背著日文單字,一邊為吳律師解釋整個案件。
等了好久,眼看已經過了中午的時間,等到地檢署的職員都提著便當回來了,也還沒到我。可是我肚子已經餓了,真糟糕。
就在這時候有個替代役跑來通知我們。總算輪到要問我了。
「可以看一下你的包包嗎?」那個穿著卡其色制服的替代役要求我打開包包讓他檢查。

進入偵查庭後,看到有兩個人坐在長凳上,我很好奇的看了他們一眼,感覺起來不像被告,在新聞中也沒看過這二個人,不曉得是誰。
不過既然可以坐在偵查庭聽檢察官問我話,應該還是跟徐維嶽的案件有關吧,我記得新聞說他涉及的案件很多,大概他們也是其中之一的關係人吧。

檢察官核對完我的身分後,詢問我的通訊資料有沒有變更之類的話。然後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之類的話。
他用了一些官方的話,其實我聽不懂,只見他問我知不知道。我想他是在問我知不知道涉嫌的犯罪事實跟法條,

原來我現在我犯的是刑法,且是檢察官研究很久的洩密罪。
我之所以會說研究很久,是因為檢察官在告知我所犯的罪名時,翻法條翻了很久。
看到這樣的情形,真得覺得有點生氣。今天只有我一個被告被訊問,檢察官應該不至於連我所犯的法條都記不起來吧?

在檢察官翻查法條的時間,我仔細的打量偵查庭的佈置以及裡面的每個人。
偵查庭中除了我和吳律師、檢察官、書記官,還有一個應該是擔任法警的替代役。
坐在長凳上的那兩個人,我還是一點印象都沒有。看著他們低著頭,
我又忍不住在回頭多看了幾次。
就這樣等著,我開始不耐煩,壞習慣又起來了。
我一下子將手放到欄杆上,一下子調整一下麥克風,"手不要放在欄杆!!" (突然這麼大聲,嚇了我一跳,真是討厭....)
過了好一會,檢察官找到條文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洩密罪" 洩密罪?!

其實我對刑法條文不是很熟悉,在這時候,尚未意識到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是針對「公務員」作的規定。

檢察官拿出一疊資料,並要求書記官記明提示證物,說是徐維嶽寫的起訴狀,以及其所製作的證據清單。
問說附表一、附表二是不是我製作的,我答不是,事實上也真的不是。
我有至做過證據清單,可是檢察官手上的這一份不是我製作的。

其實在九月五日的調查員問話的時候,他們就有問過我,告訴狀是不是我寫的。
我說"是啊,告訴狀是我寫的,告訴代理人幫告訴人寫告訴狀,本來就是天經地義的事情,數位光起的案件是我負責辦理的,告訴狀當然是我寫的"。
當時我覺得調查員問這個問題非常的多餘。現在才知道因為檢察官很介意這一件事。

林志峯主任檢察官又問我這份起訴狀是不是我寫的。"我寫的是告訴狀,不是起訴狀""你看一下內容,是不是一樣"
"一樣?" "恩...乍看之下很像,可是真得不是我寫的"我右臂要求仔細看了一下,我說:"真得很像,可是並不是。"檢察官問"那有哪些一樣"
我說,"這要對照我的電子檔我才知道,我現在沒辦法判斷,不過我應該可以先指出哪些確實不是我寫的。"
"狀頭部份,被起訴的被告中,我印象中我只有寫晏子明與梁朝棟兩個。所以其他兩個應該是徐維嶽加上去的,第一段也不是我寫的,中間的事實部份很多很像..."
"他只是改掉一點點,這明明就是你寫的" 他聲音越來越大聲,而我也開始惱了"我給當事人是告訴狀"
(媽的勒,如果一個小法務都會寫起訴狀,那要司法官訓練所幹什麼,就算我知道法官檢察官都會抄律師的東西,我能跟他說"ㄟ我要主張我的著作權,你不可以抄嗎",
況且我們都很愛法院或檢察官引用我們的論理,因為這樣表示法院過檢察官採納我們的意見,這樣案件起訴或判決我們勝訴的機會就比較大)


現在不知道檢察官會在出什麼招,從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以及第十一條、到洗錢防制法,到現在的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以及第三十一條。
我也很好奇,我這樣的行為到底可以觸犯多少罪名。檢察官說會是用這個法條,他也研究了好久。(我心想:哼,還真是辛苦你了)

"那你要不要認罪"差的勒,你不是說還要研究...我現在真得火了"我又沒做錯事,我為什麼要認罪!!我從來就不覺得我有做錯什麼!!"
主任檢察官對我的反應也嚇一跳,我居然這樣對他咆哮,居然這麼不給他面子...
板著臉說"那是你自己的想法啦!!"
"因為被告所涉及的罪很輕微,我原本想說,如果你認罪,或許可以趕快將這個部分結束。或許可以職權裁量斟酌緩起訴之類的..."
(可惡,居然威脅我,我當然知道你檢察官有職權不起訴、緩起訴以及起訴的權利,可是要我認罪,不是也在逼我說謊嗎)
"你跟你的辯護人討論一下,看要不要認罪..."
聽到認罪這兩個字我更氣了,簡直就是對我人格的污衊"可是要我認罪,不就是要我說謊嗎!!"
我又重複一次,我沒有做錯事情為什麼要認罪。我看著臉色鐵青的主任檢察官,心中燃起熊熊怒火。
很明顯的,現在最好不要繼續這個話題"辯護人,你有什麼意見嗎"
檢察官問完話後,我的辯護人表示了一些法律意見,
他提出本件根本構成要件不該當,檢察官就說是共犯的問題。
(哼,這真是有趣極了,我到要看看你怎麼推論我是共犯。)

訊問結束後,檢察官轉身要離去時突然烙下一句話,"這起訴狀一看就知道不是徐維嶽寫的,我改他的狀給一年多我會不知道嗎!"
"那還不是你教出來的!!"我這句話還沒來得及說完,已經被吳律師推出偵查庭。

離開地檢署時,吳律師跟說我,這樣是會得罪檢察官的,依他的經驗。我這種案件,他是非常有可能職權不起訴,不過如果萬一得罪他了,他也有可能就故意刁難。

認罪或許有程序上的利益,或許對我個人的生捱規劃衝擊比較小,只是要我認罪,這是不可能的事情,其實吳律師他也很清楚。

而本件也確實在10/29聯合報看到起訴的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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