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加之罪,何患無詞

檢察署裡面的佈置跟法院並不相同,之前有一次意外被傳訊當證人,曾經到過台北地檢署一趟。總覺得檢察官高高在上的感覺讓人覺得很不舒服,只有辯護人、司法警察證人席其他人並沒有位置可以坐。縱使你是證人,他們也總是故意很大聲嚇唬你。
這次問的問題是放在管轄權的部分。書記官打字速度很快,可是筆錄的內容充滿曖昧不明的字眼。或許應該說我抓不到檢察官問話的邏輯,答的亂七八糟。在整個訊問過程中,很多東西都是片段的記憶,具體的情況早就不清楚了,我卻老是覺得檢察官他故意在拼湊我的記憶的感覺。檢查筆錄時,雖覺得好像跟自己想要表達的不一樣,可是書記官卻堅持我是這樣說的,當下我也不置可否。只是律師覺得很不妥,堅持要明確地按照我的意思,書記官雖然不大願意,最後還是採折衷意見,或用括號或將語氣重新修飾。雖然他不改我可以不簽,可是我這個法律人,居然還是屈服了。因為現在已經晚上十點了。
(事後回想,我並不確定是否真的被引導了,畢竟我記憶裡存在這些事情。雖然我同事看過律師的紀錄跟我說,他們利用引導式的訊問,讓我片段的記憶重組。的確很些事情根本在發生當事也不知道,但我並沒有勇敢的說,當時我無法很清楚的判斷我的記憶內容。我承認當時我也被威嚇住了。)

釋回與交保

本次最低限度之十萬元交保!「可不可以少一點吧,而且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必須是有事實足認為有串證之虞,檢察官總要給個任何理由。」只是檢察官並沒有給任何理由,只是重複地說就十萬元交保。我真的很生氣,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必須是有羈押的要件,而無羈押之必要,至少檢察官應該解釋我犯罪嫌疑是如何重大,檢察官的態度讓我深深覺得自己的權利被輕率地蹧蹋掉。當執法者不願意謹慎用法時,再多的法律也都保護不了我們。
雖然心有不甘,我們還是決定接受,畢竟我們並不清楚這個檢察官是君子還是小人,如果不小心惹惱他,今天就不用回去了。只是,我心中怒火已經遏抑猛烈延燒。

候保

以為今天事情可以這樣就結束,誰知道候保的程序更讓我覺得滿腹委屈。
我們身上是有足夠的錢可以直接辦交保。但是員警要求我進去被關一下,聲稱形式上就是要這樣做。只是我真的很想問他,哪一條法律規定的,我又不是犯罪,不是無罪推定嗎?這樣做到底有何意義,我真的很不解。看著小小的候保室裡放著一個涼掉的便當、開封過了麵包、還有一開過的水,心情就更差了,這是給後保室裡的人食用的東西嗎?這就是被告的人權嗎?
(事件後第三天,傳出雲檢警調大內鬥的傳言,其實這樣的說法之前便聽說了,如果真的是這樣的理由而擴大偵辦也就算了,草率的開拘票、草率的聲押、草率的羈押裁定,才是讓人真正生氣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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