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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站的設計真是令人無法理解、訊問的問題更令人無法理解

到斗六調查站的時候已經四點了,很自然的想找洗手間。「沒有女生廁所嗎?」南機組的幹員也很納悶,「我幫你問一下唷。」「好像真的沒有」天阿,突然有種不可思議的感覺,「調查站裡面沒有女生嗎?」「是比較少啦」不得已只好請人先幫我在廁所門外看著,畢竟我並不想遇到令人尷尬的事。
這是我第一次進到訊問室。由於我不是律師,所以一直沒有機會觀察刑事偵查程序的進行,除了之前曾經以證人身分出席偵查庭外,沒想到第一次這般深刻的進入刑事偵查程序居然是以被告的身分。訊問室裡掛著一面國旗、一台電腦、一部攝影機、二位幹員,還有......”一個沒有門的廁所”。「該不會...」
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他必須先告知我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心想,終於可以知道自己犯了什麼罪了。你犯的是「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以及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對不起,長官! 好像沒有你說的條文」這一問好像真的把調查局幹員問倒了。「第十一條並沒有第一項第五款,反而是第四條有第一項第五款,長官,是不是你們搞錯了。更何況第四條是公務員,我的當事人並不是公務員......」律師接著說。「應該是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以及第十一條...」「可是我的當事人並不是公務員...」「全部都是用這個罪名」幹員打斷了律師的問話。
「妳認不認識....」問了三個多小時,主要的問題是圍繞在我是否知道數位光啟案件是否有管轄權,以及是否知道先前對眾網公司的搜索並沒有搜索票。另外就是要我說明他們在事務所扣押到的卷宗。
關於數位光啟案件的管轄權問題,我直接告訴幹員這真的是法律見解的問題,「畢竟,最初的時候我們是在網路上發現晏子明透過寶音、寶傑公司販賣早已出售給陽明數位公司的光碟以及相關著作。」南機組的幹員似乎蠻能接受我的講法。
至於對眾網公司的搜索問題,我更是覺得莫名其妙,「告訴人一般是不會去質疑檢調人員有無搜索票,因為告訴人主觀上就會認為有權搜索,通常都是被告才會要求出示。更何況本件被告有同意搜索,我們告訴人只關心是否為合法搜索,因為會影響到證據能力的問題,所以我實在不曉得長官為什麼要問這樣的問題?」
不過當快要訊問完畢時,幹員告訴了我們一件誇張事,這也是惹惱主任檢察官的地方。「卷宗裡面的這些狀是你寫的嗎?」「是阿,告訴代理人本來就要幫告訴人寫狀,這沒有什麼好奇怪的。」「你們告訴的被告有誰?」「晏子明跟梁朝棟」「那呂宏騰跟黃...」「沒有,我狀紙裡的被告只有兩個人」「你知道檢察官的起訴狀完全就是你們律師的筆法嗎?」「真的假的,不會吧!!」「太混了吧,就算要抄也不要全抄吧」我跟律師感到十分驚訝。
只是,問完了這些問題我跟律師還是搞不清楚,這些問題到底跟貪污罪名有什麼關聯性。後來,南機組的其他幹員送來了一份類似工作報告的東西。我這才了解發生了什麼事情。犯罪事實上寫著:林小姐為了讓晏子明被追訴找人介紹認識徐檢,然後以台北華城的房屋作為代價,徐檢則明知無管轄權及搜索票,卻逕行偵查、搜索、起訴......。
(整體來說,調查局幹員對我們還挺和善的,也幫我們準備了便當,雖然我知道這是他們應該幫我們準備的,可是我後來到地檢署的時候才發現一堆人都沒吃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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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unaoli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