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人無法理解的拘票

一邊看著調查幹員進行搜索,我也一邊開始跟調查員聊天,試圖找到一些線索,到底為什麼被搜索。「等一下也要請李小姐跟我們走一趟。」「是可以啦,可是一定要今天嗎?」我一邊看著行事曆,一邊想著今天是否有急件要處理。「可能一定要請妳跟我們走一趟......」一直到簽完扣押物清單,秀出拘票那一刻我才知道自己身為被告要被拘提。
這時候真的把我給嚇了一跳,「被告?!」而且還要拘提耶,會不會扯了點。接過拘票,「刑事訴訟法第76條第3、4項」「案由...他字...貪污??」
這張拘票讓我們一群人相當困惑,刑事訴訟法第76條,「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第3項是「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第4項是「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貪污的話,先不論這個罪讓我感到多麼不解,貪污治罪條例中五年以上之有期徒刑都是公務員才可能犯的罪名。怎麼我一夕間就變成公務員。而且一般來說,會列為他字案就是對於犯罪案件之事實,是否涉及定人有犯罪嫌疑,尚不明瞭,現在卻又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逕行拘提。「這拘票真的沒有問題嗎?」「這拘票是檢察官開的,有問題要去問檢察官。」
當下,所有人是一頭霧水,不過我還是決定跟著調查局的人去,一方面是好奇,一方面也是不想在多花時間跟他們耗,畢竟搜索我的電腦都已經花了一個早上的時間了。

立榮的小飛機,好像小工廠

隨著南機組的幹員坐車到松山機場,這是我第二次搭小飛機,上次是SARS的時候,冒著生命危險到墾丁去玩,這次則是要去斗六調查站。
看到小飛機其實有點怕,因為飛機真的好小,比之前到高雄的小飛機小得多,也晃的很厲害。或許也是因為被拘提,總有一種不真實感,像夢一樣。如果不是自己在深夜裡,重新感受、回想今天整個過程,我大概也不會相信這般荒唐的事情居然會發生在自己身上。
坐在像工廠一般轟隆隆作響的小飛機裡,儘管我試圖讓自己靜下心,我卻是發現自己更加莫名的不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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