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月五日,晴
這一個月來,我透過媒體完全了解檢察官的偵辦方向,以及各別被告的訊問結果。搜尋與徐維嶽以及晏子明的新聞資料,也了解到大致的偵查經過。
後來蕭代書也被傳喚,新聞上甚至說她坦承不諱。這樣的報導可氣壞的蕭代書,「李專員,代書的工作本來就是要幫忙過戶,而且這是相當正常的買賣阿!」
一個幫忙辦理過戶的代書,居然就被認為是違反洗錢防制法,會有這樣激烈的反應這也是完全可以想像的。這樣的遭遇也嚇壞其他為人處理土地問題的代書,至少我認識的王代書就有這樣的反應。
在經過了林小姐被羈押、禁止在場命令之後,十月四號中午事務所收到一封以平信寄送給我的傳票。上面案由寫著洗錢法制法,案號則是跟之前的一樣。
- Nov 26 Sat 2005 12:51
認罪不是要我們說謊嗎!!--人格被污衊了
- Nov 26 Sat 2005 12:50
認罪不是要我們說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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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13日訊】〔自由時報記者陳燦坤╱虎尾報導〕前雲林地檢署檢察官徐維岳涉嫌貪瀆案,雲林地檢署昨日提訊在押被告林志貞,瞭解徐維岳以低價向其購買豪宅有無涉及利益輸送,並考慮說服她轉為污點證人,林志貞則堅稱徐維岳購屋是單純商業交易,訊後林志貞還押。
- Nov 01 Tue 2005 12:40
荒腔走板的偵查程序……除了不平,還是不平-2005/09/06
原先,我們都覺得這整件事一定是烏龍一場,林小姐雖然被聲押,我也相信應該會沒事。只是九月份好像真是個不好的日子,我們還是接到了壞消息。
「什麼是未審先判?什麼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辭?這樣的羈押裁定真的令人很不服氣耶!」看到台中所傳來的羈押裁定,只能說感到很無力。原本期待法官可以以中立第三者的角度看這個案件,顯然希望破滅。
或許是心中的不滿已經到高點,整個裁定書的理由、用字,讀來更是格外礙眼。數位光啟案件,雲林地院是未審先判,羈押理由更是完全無法服人。在裁定書第二頁簡要犯罪事實中記載:「徐維嶽、林緒鵬、張麒麟明知晏子明等人『未犯罪』,竟互為犯意聯絡,利用刑事偵查手段,逼迫晏子明等人還款,……」絲毫不瞭解晏子明、梁朝棟確實有詐欺之事實,竟妄下斷言稱晏子明等並未犯罪。
- Nov 01 Tue 2005 12:39
小法務落難記-2005/09/05
欲加之罪,何患無詞
檢察署裡面的佈置跟法院並不相同,之前有一次意外被傳訊當證人,曾經到過台北地檢署一趟。總覺得檢察官高高在上的感覺讓人覺得很不舒服,只有辯護人、司法警察證人席其他人並沒有位置可以坐。縱使你是證人,他們也總是故意很大聲嚇唬你。
這次問的問題是放在管轄權的部分。書記官打字速度很快,可是筆錄的內容充滿曖昧不明的字眼。或許應該說我抓不到檢察官問話的邏輯,答的亂七八糟。在整個訊問過程中,很多東西都是片段的記憶,具體的情況早就不清楚了,我卻老是覺得檢察官他故意在拼湊我的記憶的感覺。檢查筆錄時,雖覺得好像跟自己想要表達的不一樣,可是書記官卻堅持我是這樣說的,當下我也不置可否。只是律師覺得很不妥,堅持要明確地按照我的意思,書記官雖然不大願意,最後還是採折衷意見,或用括號或將語氣重新修飾。雖然他不改我可以不簽,可是我這個法律人,居然還是屈服了。因為現在已經晚上十點了。
(事後回想,我並不確定是否真的被引導了,畢竟我記憶裡存在這些事情。雖然我同事看過律師的紀錄跟我說,他們利用引導式的訊問,讓我片段的記憶重組。的確很些事情根本在發生當事也不知道,但我並沒有勇敢的說,當時我無法很清楚的判斷我的記憶內容。我承認當時我也被威嚇住了。)
- Nov 01 Tue 2005 12:38
小法務落難記-2005/09/05
七點四十終於訊問完了,只是這還沒有結束,等等還要到地檢署去。「今天應該回的去吧?」我問律師「等等到檢察官那邊是覆訊,問題差不多,而且我看他們剛剛問的問題都是問證人的問題,所以應該還好。可是我還是不清楚為什麼犯了貪污罪」
調查局的幹員要我和徐維嶽的岳父、一個員警(後來看電視才知道他叫林續鵬),坐上偵防車。「那我的律師呢?我要跟他在一起!」「車子坐不下了」「先載他們過去地檢署。」南機組的幹員等著要下班,完全不理會我們的要求。
「不是常常聽說檢調人員最喜歡在移送的時候問話,律師不在旁邊對被告不是很沒有保障嗎?為什麼辯護人不能跟我坐同一輛車?」我心中充滿不解。
- Nov 01 Tue 2005 12:36
小法務落難記-2005/09/05
到斗六調查站的時候已經四點了,很自然的想找洗手間。「沒有女生廁所嗎?」南機組的幹員也很納悶,「我幫你問一下唷。」「好像真的沒有」天阿,突然有種不可思議的感覺,「調查站裡面沒有女生嗎?」「是比較少啦」不得已只好請人先幫我在廁所門外看著,畢竟我並不想遇到令人尷尬的事。
這是我第一次進到訊問室。由於我不是律師,所以一直沒有機會觀察刑事偵查程序的進行,除了之前曾經以證人身分出席偵查庭外,沒想到第一次這般深刻的進入刑事偵查程序居然是以被告的身分。訊問室裡掛著一面國旗、一台電腦、一部攝影機、二位幹員,還有......”一個沒有門的廁所”。「該不會...」
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他必須先告知我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心想,終於可以知道自己犯了什麼罪了。你犯的是「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以及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對不起,長官! 好像沒有你說的條文」這一問好像真的把調查局幹員問倒了。「第十一條並沒有第一項第五款,反而是第四條有第一項第五款,長官,是不是你們搞錯了。更何況第四條是公務員,我的當事人並不是公務員......」律師接著說。「應該是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以及第十一條...」「可是我的當事人並不是公務員...」「全部都是用這個罪名」幹員打斷了律師的問話。
- Nov 01 Tue 2005 12:35
小法務落難記-2005/09/05
讓人無法理解的拘票
一邊看著調查幹員進行搜索,我也一邊開始跟調查員聊天,試圖找到一些線索,到底為什麼被搜索。「等一下也要請李小姐跟我們走一趟。」「是可以啦,可是一定要今天嗎?」我一邊看著行事曆,一邊想著今天是否有急件要處理。「可能一定要請妳跟我們走一趟......」一直到簽完扣押物清單,秀出拘票那一刻我才知道自己身為被告要被拘提。
這時候真的把我給嚇了一跳,「被告?!」而且還要拘提耶,會不會扯了點。接過拘票,「刑事訴訟法第76條第3、4項」「案由...他字...貪污??」
這張拘票讓我們一群人相當困惑,刑事訴訟法第76條,「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第3項是「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第4項是「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貪污的話,先不論這個罪讓我感到多麼不解,貪污治罪條例中五年以上之有期徒刑都是公務員才可能犯的罪名。怎麼我一夕間就變成公務員。而且一般來說,會列為他字案就是對於犯罪案件之事實,是否涉及定人有犯罪嫌疑,尚不明瞭,現在卻又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逕行拘提。「這拘票真的沒有問題嗎?」「這拘票是檢察官開的,有問題要去問檢察官。」
- Nov 01 Tue 2005 12:34
小法務落難記-2005/09/05
二00四年九月五日是我生命中非常戲劇且荒謬的一天,從未想過自己居然也會成為最被我唾棄的記者們,拍攝與追逐的焦點。這一切都是拜徐維嶽檢察官,以及一群號稱遵守偵查不公開的司法人員所賜。
這一天是星期一(Monday Blue),前一天晚上才參加完古跡巡禮,坐末班車從彰化趕上台北,雖然一到台北的家就上床睡覺,但是仍舊非常累,沒有休息夠的感覺心情很Blue,原本又想偷懶請病假,可是一想到八月份誇張的遲到紀錄,以及星期一早上的例行會議,我知道今天不能賴床。
「還好,今天沒遲到太久。」今天早上不是不排約嗎?怎麼一早就有客戶。怪了,老闆怎麼一早就坐在小會議室,還有四個人圍在外面。氣氛相當的不尋常,讓自己覺得新鮮之外還有不安。
- Nov 01 Tue 2005 12:33
小法務落難記-2005/09/05
二00四年九月五日是我生命中非常戲劇且荒謬的一天,從未想過自己居然也會成為最被我唾棄的記者們,拍攝與追逐的焦點。這一切都是拜徐維嶽檢察官,以及一群號稱遵守偵查不公開的司法人員所賜。
這一天是星期一(Monday Blue),前一天晚上才參加完古跡巡禮,坐末班車從彰化趕上台北,雖然一到台北的家就上床睡覺,但是仍舊非常累,沒有休息夠的感覺心情很Blue,原本又想偷懶請病假,可是一想到八月份誇張的遲到紀錄,以及星期一早上的例行會議,我知道今天不能賴床。
「還好,今天沒遲到太久。」今天早上不是不排約嗎?怎麼一早就有客戶。怪了,老闆怎麼一早就坐在小會議室,還有四個人圍在外面。氣氛相當的不尋常,讓自己覺得新鮮之外還有不安。
- Aug 25 Thu 2005 13:37
只能單面的存證信函--不知變通的郵局行員
- Aug 26 Thu 2004 22:23
撞衫 ... /2004.08.26
- Aug 16 Mon 2004 13:35
颱風天驚魂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