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來 花 從很久以前就不曾孤單過
因為 影子他 一直伴在身旁....



sunaoli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如果這個世界存在公平正義 就不需要有信仰(神様)了...."
突然間 腦中又浮現這句話

以為隨著年紀增長 自己內心憤世嫉俗的那一部份 可以被清除 心更豁達
可是真的很難...

sunaoli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今天又來下雲林看戲了,而且還是早場的(9:00)...
不過今天沒什麼好記錄的...
在聲請傳喚證人時,還是出現跟上次一樣聲請調查證據的情況,
只要是律師聲請傳喚的證人,檢察官總會有意見
雖然不管我怎樣努力都聽不懂蒞庭檢察官的論述... 不過有了前幾次的經驗,也毫無感覺了...

sunaoli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這一次進行的是證據整理
檢察官或律師必須對於彼此所提出證據是否有證據能力表示意見


這幾次開庭下來

sunaoli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記得以前某個人曾經這樣說過我
"妳真是很草蜢性格耶~"

"草蜢性格" 該怎麼說呢,就是喜歡鬧、開玩笑,有時候會試探別人的底限。

sunaoli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2/3還沒開工,到台中硬是拖二個要上班的大學同學陪我吃飯,
這一天到台中都是因為來出差,好久沒這樣悠閒的逛了,

"好久不見,自從上次來台中參加研討會之後...."
不過好朋友就是這樣,就算很久沒見面還是可以談天說地無話不聊,

sunaoli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我說:
我的腦袋總是跟心的方向不一致
朋友說:
還沒在一起的時候
你想的太多了

sunaoli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 Feb 01 Wed 2006 17:12
  • 抱怨

我不是個愛計較的人,可是我討厭睜眼說瞎話,又愛佔人便宜的店

為了補償小弟今年沒紅包,決定請他看場電影吃頓飯,
"看霍元甲,到員林電影城好了"
"不要啦,我不喜歡那邊,去台中啦,價錢差不多,座位音效整個設備都好很多"

sunaoli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我必須承認我對雲林的司法檢察人員,已經從失望.厭惡到開始敵視...
我的法庭記錄,當然也不客觀...


這一天我跟盧律師選擇坐飛機到嘉義水上,在轉計程車到法院。

sunaoli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這次為什麼要到中國呢,

老闆早在八月份左右就跟我說,

"今年我會帶你到中國一趟,看看中國,你會有不一樣的想法"

sunaoli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希望我這趟旅程平安",這一天我心裡是這樣祈禱著....

只是我居然沒預感得到今天將會是慌亂的一天,早上根本不應該去公司....

往北京的飛機是下午四點二十分起飛的,

sunaoli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因為到中國沒能參加Sunny和Daniel的婚禮,
轉貼新聞報導,再次恭喜他們。



sunaoli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今天林小姐打電話來,
談到一月四日開庭的事情,
"我真的覺得很生氣!!這次這些人都是社會的菁英,沒有前科,依法律主張權利,受到的卻是被起訴的對待。
反倒是晏子明,還是個有前科的人,為什麼檢察官這麼不公平,我一定要把我的想法讓法院知道..."
"大家都因為我牽扯進來,我覺得好難過..."

sunaoli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為了早上九點的庭,我跟盧律師還請柏葦幫我們Morning Call,不過我們還是遲到了,晚了五分鐘。
不過這樣也好,這次就是因為與焦點人物的報告時間錯開,才得以避開受到訊猛龍的攻擊。
法庭裡面早已坐滿人,不過法官還沒到
"法官陳定國"....恩...希望他是一個能堅持理想公平審判的法官
經歷過荒唐無比的偵查程序,對於雲林地區的司法已經失去任何期待

sunaoli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我再壞,也不能看我上廁所!記者會新聞稿 民間司改會 : 2005/12/14

警察改革聯盟曾於今年五月三十日召開「警察愛秀,金牌生銹!~抨擊警方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記者會,要求警方嚴格貫徹「偵查不公開原則」,革除警界洩露偵蒐錄影帶給媒體公然播放的違法行徑。民間司改會並於記者會後函送五件個案之相關事證,請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依法進行調查。
目前檢方已就其中兩案調查完畢,而均認為警方未違反不偵查公開原則。一案理由是「犯嫌就槍枝來源之供述顯悖於常理,……提供蒐證畫面供電子媒體翻拍,俾便民眾協助指認。」,另一案的理由則為「記者所拍攝採訪之對象為犯嫌的兒子,而非犯嫌本人」。
問題是:「民眾的指認」能夠幫助檢方瞭解「犯嫌持有槍枝的來源」嗎?既然沒有民眾協助指認的必要,則警方公布偵蒐影帶的行為即顯然欠缺公益的正當性。再者,法務部頒布之「檢察、警察暨調查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注意要點」所規定應加保密的範圍,亦未僅限於犯罪嫌疑人。檢方的理由著實令人不解,讓人不禁有「官官相護」的遺憾。

sunaoli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